晋察冀边区胜利建设公债票

2023-08-14 11:01:48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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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佰圆公债票(正面)。

壹仟圆公债票(正面)。

伍仟圆公债票(正面)。

壹万圆公债票(正面)。

□何军

发行公债,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政府以信用形式向人民群众举债的一种手段。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期间,各根据地对公债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利用,曾先后发行了不同用途的公债60余种。这些公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根据地筹措财政资金、支援革命战争和发展经济建设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证,同时为此后社会主义的公债发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在河北博物院珍藏着一套珍稀的晋察冀边区胜利建设公债票,是边区政府和人民艰苦奋斗精神在财政工作中的真实体现,具有重要的历史研究价值和现实教育意义。这套公债票为纸制品,共有4种面额,均为横式双面印制。伍佰圆公债票,票幅131×68毫米,正面图案和文字为棕黄色,背面以白色为底,文字为蓝色;壹仟圆公债票,票幅133×70毫米,正面图案和文字为绿色,背面以白色为底,文字为蓝色;伍仟圆公债票,票幅130×71毫米,正面图案和文字为绿色,背面以白色为底,文字为蓝色;壹万圆公债票,票幅131×70毫米,正面图案和文字为紫灰色,背面以白色为底,文字为蓝色。每种公债票正面用长方形花纹框包围,框内上方从右至左印有“晋察冀边区胜利建设公债票”12个字,票面中央印有山、房屋、塔、凉亭、石拱桥等图案,图案上方右半部印有面值“伍佰圆”“壹仟圆”“伍仟圆”“壹万圆”字样, 面值左右上方分别盖有发行公债票的编号,票面四角印有面额大写“伍佰”“壹仟”“伍仟”“壹万”字样。公债票背面印有“胜利建设公债条例”共7条,条例文末落款为“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主任委员宋邵文、副主任委员胡仁奎”,在条例的文字上面,盖有“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防”红色方形大印章。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抗日战争宣告结束。战争结束后各根据地经济、各项建设事业需要恢复和发展,晋察冀边区也不例外。为了开展边区的各项建设事业,筹措必需的建设资金,1945年8月20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向边区各地发布了《关于发行胜利建设公债的指示》,决定发行晋察冀边区胜利建设公债20亿元(边币)。同年8月,边区行政委员会还发布了《晋察冀边区胜利建设公债条例》。

在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向边区各地发布有关发行公债的指示和条例中,明确指出发行本项公债的目的、意义、推销办法、各区分配任务和应注意的问题等。该指示指出,在此全国大反攻的时期,边区行政委员会发行本公债,是为了动员人民集中财力、物力,加强支援前线,并大量收回边币,猛烈打击伪钞,以活跃城市贸易金融,开展各种建设事业。指示和条例规定,本公债发行总额为20亿元,以晋察冀边区统一累进税作担保;自1945年9月1日起照票面十足发行。公债年利1分,期限1年为满,1946年9月1日本利一次付清,到期后的债券可以用来缴纳统一累进税款。票额分为伍佰圆、壹仟圆、伍仟圆、壹万圆4种,均为无记名式。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向各行署分发公债推销任务,各行署具体分配各县政府,经由各县政府、合作社及商店商同抗联经募之。不论干部群众,不论个人团体,均得以边币或金、银、布匹、粮食等购买公债,目的是大量收回边币,实无边币而乐意购买者,得以指定物资购买。各区债券具体推销任务为:冀晋区7亿元,冀中区8亿元,冀察区5亿元;要求各区行署在1945年9月底全部完成公债推销任务,并将推销情况总结报告边区行政委员会。边区行政委员会还要求,各行署、各县政府通过各个组织系统,利用各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发行胜利建设公债的意义,发动广大群众踊跃购买公债的热情,反对一切强迫、命令的行政摊派方式;要在机关、部队、团体中间进行动员,机关干部应带头认购。边区行政委员会还强调,各地主要以边币购买,个别地方如果实在无边币而愿意购买者,也可以金、银、粮食、布匹等实物,根据当地市价折款购买;所收到的实物可通过商店、合作社变价,经过政府随同边币及时上缴。边区行政委员会要求,在1945年9月10日左右,各地可陆续发下公债票,但在公债未发下之前,为迅速完成这一工作,各地即开始动员募集,可由村合作社开给认购群众临时收据,将来兑换公债票。各级政府必须将记账手续办理清楚,免得以后紊乱。

由于在特殊的战争年代,我党当时对财政、经济、金融之间的互动关系及运行规律缺乏正确的理解和深入的把握,尤其是对发行公债的负面影响估计不足——当时为了回收边币,又规定各地主要以边币购买公债,于是紧缩边币的效果立即显现,并很快导致了通货紧缩,导致物价大跌、谷贱伤农。但晋察冀边区胜利建设公债的发行,解决了大反攻时期的部分财政经费,起到了应急的作用。

作为老解放区发行的债券,晋察冀边区胜利建设公债票因发行数量有限,流传至今者已经非常稀少,市面实难一见,堪称红色珍品,为我们研究晋察冀边区的经济发展史,提供了一份真实佐证。

(作者为河北省文物与古建筑保护研究院技师)

编辑:张小波
责任编辑:尚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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