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了 可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2023-05-30 09:47:05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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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先生咨询:2019年12月,我入职某科技公司,却一直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离职后,我就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法院提供了盖着公司印章的收入证明、电话录音及视频等资料。经过仲裁委员会审查,最终裁决科技公司支付我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万余元。裁决书生效后,科技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去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说科技公司已经登记注销完毕,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生效仲裁裁决确定某科技公司向钱先生承担债务责任,而该公司如果确于裁决书生效后注销,则属于明知存在未清偿债务,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继续登记注销的行为。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故意隐瞒,属于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钱先生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向法院提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提醒:法律义务人应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正确清偿债务,切勿通过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以“金蝉脱壳”伎俩逃避责任,否则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确已资不抵债,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记者 方小北



编辑:张小波
责任编辑:尚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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