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上班途中受伤 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2023-02-14 09:31:29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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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晚报记者 方小北

章某咨询:2021年10月,我入职一家物流公司从事骑手岗位工作。同年12月,物流公司给我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2月26日上午10点多,我骑电动自行车时与另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对方驾驶员逃离现场,下落不明。事故导致我右侧锁骨及肩胛骨骨折,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经交警认定,对方全责,我没有责任。根据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雇主责任险合同,保险期内如果骑手因工伤导致伤残,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是,当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保险公司拒绝。请问,我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吗?能以物流公司名义起诉保险公司索赔吗?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例如章某发生事故时是否是上班途中,事故地点是否是必经之路等综合考量并予以认定。各证据间如能够相互印证,具有高度盖然性,应予以认定为工伤。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提醒:对外卖骑手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入职、租房等重要事件均应签订并妥善保管好书面合同,避免纠纷发生时难以举证;要增强安全意识,工作中要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自己与他人的人身安全。对用人单位来说,要对骑手开展系统性的职业培训,以培养骑手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要重视并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卖骑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视情况为外卖骑手投保商业保险,加大职业伤害风险的防范力度。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咨询电话:13582333055。 

编辑:刘欢
责任编辑:尚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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