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非标电动自行车将上临牌管理
2021-12-18 00:00:00 来源: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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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解读之五在用非标电动自行车将上临牌管理
本报讯 (记者 胡雁冰) 在日前发布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中,第五条摩托车通行规定成为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摩托车管理政策是否有变?快递、送水等保障民生类车辆如何管理?电动自行车如何治理?对此,记者采访了市交管局有关负责人。
石家庄市交管局秩序大队大队长孙利民表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接合部电动车及摩托车的保有量迅猛增长,但由于涉及电动车及摩托车的宏观政策不配套,车辆技术标准不明确,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等原因,造成目前电动车及摩托车行业发展无序、管理失控。
数据统计显示,河北省2021年上半年共发生涉及电动车、摩托车交通事故达12381起,占交通事故总起数51.5%,同比增加2540起,上升25.81%。骑乘人员死亡人数1263人,占全省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43.1%,同比增加40人,上升3.27%。电动车及摩托车交通事故频发,既影响了市民生命财产安全,也影响了道路通行秩序。
孙利民说,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我市单条车道一般较窄,汽车通行时左右空隙很小,如再容纳一辆摩托车,极可能影响汽车的正常通行,加之摩托车机动灵活性大,在机动车道内穿行导致交通秩序混乱,易引发交通事故。自1999年起,石家庄主城区就限制摩托车通行,政策延续至今,一旦打破此限制,可能会有大量人员购买摩托车使用,使我市主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更加混乱。因此,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摩托车道路交通事故隐患,限制摩托车在人口密集、车流量大的主城区内通行非常必要。
孙利民介绍,《通告》第五条概括来说,就是三环内继续禁止摩托车通行,同时对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挂绿牌,不符合标准的在用电动自行车悬挂白色临时号牌,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非机动车管理,并限制在市区内4个路段的通行。
需要提醒市民的是,违反摩托车限行规定的,有驾驶证的将被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没有驾驶证的,按无证驾驶处罚。对于发现查处的拼装车将依法予以收缴。
石家庄市社科院社会法律研究所刘微鹏认为,由于历史原因,各类五花八门的“三车”一度“野蛮生长”,存在无牌无证、乱停乱放、乱闯乱行等一系列问题,极大地威胁到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广大市民要求规范整治的呼声越来越高,对其加强管理势在必行。我市近期召开了电动车综合治理工作动员大会,要求对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链条、全流程加强管理,非常及时。《通告》第五条的摩托车通行规定对“三车”分门别类,属于摩托车的三环内限行;在用的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并悬挂临时号牌,过渡期内按照非机动车管理;未经生产许可的拼装车,则依法收缴,不允许上路行驶。《通告》中这一规定,对改善城市交通秩序、提升交通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采访中,不少市民对于电动车和摩托车的通行规定十分关注。市民杨博说,市里早晚高峰车多人多,如何送孩子上学成为许多家长关注的焦点,对于电动车的治理大家都很支持,也希望相关部门在进行具体工作时能划分得更细致些,既做到安全出行又给人们以便利。同样,市民许磊说,他和许多朋友都密切关注下一步全市电动车上牌,希望上牌政策要留出充裕时间,让市民规范上牌的同时,能做到便捷、省时。
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第五条:摩托车通行规定
(一)摩托车(包括燃油车、电动车、三轮车)全天限制通行三环路(含主路、辅路)以内道路。军用、警用、消防用摩托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道路通行限制。
行业类保障民生车辆(如邮政快递、送水、送气、送奶等),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四统一”(统一型号尺寸、统一颜色标识、统一编码编号、统一持证上岗),在过渡期内采取限量管控措施。
(二)对在用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25km/h、等于或者小于50km/h;且电机额定功率大于400W、等于或者小于4kW的两轮电动车,登记并悬挂临时号牌,在过渡期内按照非机动车管理,限制通行中山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段)、裕华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段)、中华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段)、建设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段)。
(三)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属于拼装车,不得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