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洗钱”套路深 当心成帮凶

2021-10-14 09:28:04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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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挣快钱”最终戴上了冰冷的手铐。




■民警现场收缴的涉案银行卡。

10月8日上午,在正定县城一出租屋内,有人疑似从事“洗钱”等非法活动。办案民警迅速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现场缴获作案手机3部、涉案银行卡13张。三名犯罪嫌疑人仅5天就涉嫌“洗钱”200余万元。无独有偶,在新乐市,一名“90后”男子竟把“洗钱”作为兼职,5个月内也“洗”了200多万元,10月9日,该男子落网。10月12日上午,记者与办案民警面对面,解密花样繁多的“洗钱”深套路。

□文/图/视频 本报首席记者 刘琛敏

3人5天为境外电诈分子洗钱200余万元

10月8日上午,正定县公安局城区刑警队接到一名热心村民举报称,该县女子贾某曾向其借用银行卡并答应给其几百元报酬;同时,贾某还向同村其他人借用银行卡,该村民深感不妙,怀疑贾某从事非法活动。接到该线索后,办案民警迅速围绕贾某展开了侦查并很快锁定了其活动轨迹。当日中午,民警在正定县城一间出租屋内,将正打算去银行解冻银行卡的贾某、王某、李某抓获。现场缴获作案用的手机3部,涉案银行卡13张。

经过突审,犯罪嫌疑人王某(43岁,山西长治人)交代,他因强奸罪刑满释放不久,在江苏常州游荡,没有什么固定的经济来源,为了早日“发财致富”,他联系上了自己在缅甸的老乡。该老乡给他指出了一条快速发财致富的“歪路”,就是帮助电信诈骗团伙将诈骗来的赃款洗白,从中收取一定报酬。王某叫来同在常州打工的老乡李某(33岁,曾有吸毒史)当帮手。

通过缅甸老乡介绍,王某联系上了另一名老乡“大飞”,“大飞”迅速将其拉入了某境外聊天软件的一个群。该群仅有5名成员,即:王某、李某、“大飞”、“黄某”及一个机器人,其中“黄某”为“大飞”的帮手,机器人会自动统计账款。王某通过群里“黄某”的牵线搭桥又与贾某(53岁,正定县人)取得了联系。王某谎称,风险不高,就是为“赌博网站”及“彩票网站”走走流水。他们按转账钱款的1.5%分给贾某提成,王某本人则按1%提成。于是,家里有外债,又没有什么稳定收入的贾某就铤而走险加入了进来。

10月3日上午,王某、李某来到正定县城与贾某见面并开始了他们的挣快钱之路。为了方便工作,贾某还专门找了间出租房,同时以帮着走股票流水的幌子来邀约朋友。当贾某成功约朋友过来提供银行卡及身份证和手机后,王某、李某迅速核验绑定了该银行卡的“微信”“支付宝”能否顺利转账收款。待确认收付款功能均正常后,他们会将该银行账号立即发至该境外群里,群里的“大飞”等工作人员会将诈骗赃款打入该银行账号,同时还会提供一个收款二维码。王某、李某再通过微信、支付宝将赃款支付至该二维码上,通过如此方式“洗钱”。最后,他们会根据亲疏远近及转款额度等给银行卡主200元至600元不等的报酬。

为了做得隐蔽并尽可能地降低风险逃避打击,10月6日、7日,他们三人还连换了两处出租房。贾某交代,她按照“黄某”提醒,每张银行卡每天走账控制在20万元以内,以便不易被察觉,降低处罚几率。直至落网,3名犯罪嫌疑人已通过正定县11位银行卡主所提供的13张银行卡为境外诈骗分子“洗钱”200余万元,涉及全国约30起电信诈骗案,受害人达30余人。贾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王某非法获利约1万元,李某获利几千元。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与此同时,非法提供给犯罪嫌疑人银行卡的多名银行卡主已被公安机关训诫。

一名90后误把“洗钱”当兼职

10月9日,新乐市公安局收到一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线索。经过快速分析研判后,该局刑警协神中队民警依法将犯罪嫌疑人牛某(新乐市人、男、31岁)传唤至新乐市公安局进行讯问。

经审讯,在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牛某对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牛某交代,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他闲居在家,想着在网上找个兼职赚点零花钱。有一天,他在浏览网页时突然弹出了一个广告窗口,于是便好奇地点开了该广告窗口查看。

点击进去之后,牛某发现,原来这是一个“洗钱”平台。随后,他又咨询了该平台的“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详细的操作步骤。该平台“工作人员”称,“工作”前需先向平台缴纳一笔“保证金”,然后才能在平台上抢“单子”。抢到“单子”后,该平台会将“单子”所显示的钱款打到其银行账户,再由其将钱转到平台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完成这些操作后,该平台会给其返还一定的“佣金”。就这样,牛某在该平台缴纳了1万元的“保证金”,开始了自己的“兼职”赚钱之旅。

牛某说,5个月内,他在该平台帮助犯罪分子“洗钱”高达200多万元,可从中非法获利约1万元。后来,该平台被封了,不仅赚的“佣金”一分没拿到,就连牛某在该平台缴纳的1万元“保证金”也被“套”住了。目前,犯罪嫌疑人牛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新乐警方刑事拘留,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提醒:不要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帮凶

正定县公安局城区刑警队副队长崔卫波介绍,“洗钱”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

在电信诈骗案件中,“洗钱”是犯罪嫌疑人将诈骗来的钱财,经过多次转账来躲避警方追查涉案款项去向的行为。“洗钱”在电信诈骗案件中是一种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的违法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般会根据情况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崔卫波提醒:千万不要贪图蝇头小利或者为了朋友情谊,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或出借给他人来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切勿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账户租赁或卖给犯罪分子,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惩处。天上不会掉馅饼,勤劳致富才可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为了赚钱动歪心思,特别是在寻找兼职工作时,务必擦亮双眼,避免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帮手。 


编辑:张小波
责任编辑:尚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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