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1260条太难?大咖亲授民法典!

2021-07-15 17:04:24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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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你,

以人民的名义,

如夏日清凉,似冬日暖阳。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揭开面纱。

66年磨砺,66年等待,

人们对于这部

“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期待,

化作了煌煌大典中

一个个与时俱进的创新和亮点。

一典出,九法废!

民法典1260条不知如何学起?

由法制日报社、教授加联合主办的

“民法典名家谈”直播活动火热开讲!

参与民法典编纂的民法学大咖齐聚一堂,

大咖亲授,干货满满,

为你奉上绝不能错过的民法典解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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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直播活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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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法制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邵炳芳致辞。

法制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邵炳芳在致辞中表示,民法典的编纂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的切实回应,更是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的有力落实。作为中央政法委机关报、18家中央主要媒体之一,《法制日报》始终坚持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声音,坚持推动法治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此次民法典的出台意义非凡,及时运用新媒体平台进行专业解读阐释,做好民法典内容的宣传、普及、推广是《法制日报》的媒体职责、使命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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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多方对话环节。

本次名家谈活动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张新宝,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导谢鸿飞,就民法典的本土特质、民法典的现代性体现和民法典施行后现行司法解释何去何从等问题展开讨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导孙鹏主持访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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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张新宝。

张新宝: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党中央的决定、引导和推动的结果。民法典从两个方面体现了对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视: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广泛听取了各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在内容上更多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工作或生活的要求,特别是经济建设方面、人格权利保护方面,民法典以民为本这一本质特征得到了充分体现。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典”在于它的体系性和完整性,在于它的内容结构的丰富性和稳定性,可以说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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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杨立新。

杨立新:在当今的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时代,民法典除了民法的基本规则以外,还要反映这个时代的基本特点和时代需求。我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十分注重回应新发展带来的新法律课题,充满了时代精神和时代特点。比如,总则编对虚拟财产作出规定,人格权编规定了很多关于民事权利保护的问题,合同编中规定了电子交易的一些基本规则,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侵权作出详细规定等,这些方面都闪耀着时代的光辉,全方位地回应了这一时代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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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导谢鸿飞。

谢鸿飞:关于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的关系,我讲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民法典纳入司法解释的标准问题,民法典本身具有强烈的体系性,从民法典的规则中我们可以推出一些理所当然的规则,但根据实践表明,人民法院还是需要提供非常明确的规则;第二个问题是民法典实施后,司法解释里很多内容没有被民法典纳入,而法官裁判需要这些规则,那么就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把之前司法解释中和民法典不相抵触的、有用的内容整合在一起,作为民法典的司法解释。未来我们还要继续做好民法典的司法解释工作,还应该增加新的司法解释。

本次名家谈直播活动还设置了专题对话环节,畅谈新通过的民法典及其部分分编中法律规定的变化,并就此进行了解读。

专访张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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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导孙鹏对话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张新宝。

孙鹏:“公平地分担损失”是我国一个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此前,针对“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劝阻吸烟者公平地分担损失,引起了人们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广泛争论。此次侵权责任编对“公平地分担损失”有什么新的表述?

张新宝:针对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本案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无须分担损害后果。二审法院要求侵害行为与受害人死亡必须要有因果关系,才能够适用“分担损害后果”。

该类案件屡屡敲打民法人的神经,所以在制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时,对该条文作了比较重要的修改。民法典将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即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也就是说不是根据这一条法律的规定,而是根据所指向的其他法律。这一改变极大地限制了法院的裁量权,是否分担损害后果,不是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而是要法官根据已有的法律条文作出判决。

专访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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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导孙鹏对话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杨立新。

孙鹏: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在民法典审议的过程中围绕冷静期的争议比较大。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杨立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离婚问题设置了适当的台阶,有两个表现,一是增加登记离婚30天冷静期的规定;二是针对诉讼离婚,过去司法实践中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以后6个月再起诉的,除非有法定理由,应准允离婚,但这次民法典作出新的规定,即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1年,再起诉离婚应该判准离婚,把过去6个月再起诉离婚变成1年,且需分居,这个规则更加严格。

立法者的想法是适当给离婚增加台阶,不是限制离婚自由,而是让“可离可不离”的人再思考一下。不过,特殊的问题应有特殊的处理,离婚冷静期还应有具体规则,还需进一步完善。

专访谢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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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导孙鹏对话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导谢鸿飞。

孙鹏:突如其来的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对民法典的编纂,尤其是合同编有什么影响?合同编有哪些制度是对疫情的回应?

谢鸿飞:如果说专门回应疫情,应是物权编。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物权编在业主区分所有权中专门增加一条,如果遇到疫情等情况,物业在进行管理时业主有配合的义务。在合同编中,我认为没有特别新增制度,因为现行合同法的规则,基本上可以解决当下的问题,也就是说根据新冠疫情对合同的影响程度,可以用不可抗力规则、情势变更规则或者履行不能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在民法典第533条,对该司法解释作出三个方面的改动:第一个改动是不再说情势变更一定是非不可抗力造成,明确不可抗力也可以构成情势变更;第二个改动是删除司法解释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规定;第三个改动是增加了再协商的规定,从这些改动可以看到情势变更修改以后,能够更加有效地回应疫情带来的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原创 融媒体编辑部 法治日报 2020-06-22)


编辑:张小波
责任编辑:尚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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